近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本院今年办理的首例危害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张某某在泸溪县洗溪镇红岩村山场(禁猎区)利用网上购买的狩猎工具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6只/头野生动物。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的鉴定和泸溪县林业局核算,张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只、毛冠鹿1头;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花面狸1头、野猪1头。共造成国家资源损失36700元。
7月18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泸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规定进行举证,结合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关于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有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说明了张某某在禁猎区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责,自愿认罪认罚。
最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内容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泸溪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择日宣判。